《非法购买/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
#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6-05-23 10:49:51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核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解释》第十四条有关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认定。
《解释》第十四条(适用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第一款(入罪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款("数量较大"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第四款("数量巨大"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特别提示:《刑法》第二百零七条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表述,因此《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款关于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使行为人获得的违法所得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也不能认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适用相应法定刑。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第十六条:
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款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法释〔2024〕4号施行后,上述标准被再次确认,仅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表述调整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相关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虚开发票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虚开、非法出售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可处以罚款。
五、单位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解释》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参照个人犯罪的罚金标准执行,但可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和犯罪情节适当确定。
六、新旧标准对比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项目 | 旧标准(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三条) | 新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九条,法释〔2024〕4号确认) |
|---|---|---|
| 入罪标准 | 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 ①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②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6万元以上;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 数量较大 | 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 | 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或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万元以上 |
| 数量巨大 | 5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 | 票面税额500万元以上,或50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0万元以上 |
新旧衔接说明:对于2022年5月15日之前发生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若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时尚未立案追诉的,原则上适用旧标准。但若新标准对行为人更为有利(如对部分小额案件不再追诉),则应当适用新标准,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项目 | 旧标准(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四条) | 新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六十条,法释〔2024〕4号确认) |
|---|---|---|
| 入罪标准 | 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 ①2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②票面税额累计20万元以上 |
| 法定刑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未变) |
新旧衔接说明:新标准将份数标准从25份降至20份,但增加了"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的附加条件,同时增设了"票面税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单轨标准。整体而言,新标准以票面税额为核心认定依据,使追诉标准更加合理。对于新标准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七、地方司法文件与实务动态
(一)地方会议纪要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司法机关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部分地方会议纪要指出,"非法出售"是指行为人非法将上述发票提供给他人,并收取一定价款的行为。对此类案件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的理由主要有三:其一,有利于减轻侦查机关的举证责任,提高办案效率;其二,有利于体现从严打击的精神;其三,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地方会议纪要一般系地方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等部门共同协商政策的会议记录,事前没有经过评估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事中亦没有通过合法性审查,没有履行任何备案审查程序,事后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不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罪裁判的直接依据。
(二)典型案例研讨
各地法院、检察院通过典型案例研讨等形式,就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界定向社会公开办案思路。例如,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举办的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问题专题研讨中,与会人员围绕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认定进行了深入讨论,形成了以下主要共识:对于不能认定开票方与受票方存在共同故意的,开票方将发票向下游出售的行为,本质上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际用于抵扣的,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司法实践趋势
自法释〔2024〕4号施行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非法出售罪的趋势。例如,浙江沈氏省心物流虚开案二审(案号:(2023)浙刑终6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一审认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判观点认为,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应有与时俱进的理解,不能将此罪犯罪对象仅限于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实务中平台类企业虚开发票案件多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开票方通过收取开票费、税点后向他人开具发票,若与受票方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则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开票方的法律责任。
八、裁判规则摘要
以下为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裁判规则,供实务参考:
| 裁判要点 | 典型案例 | 核心规则 |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非法出售罪 | (2023)浙刑终65号(浙江沈氏省心物流案)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不限于空白发票,应以行为人是否将发票当作商品出售为核心判断标准 |
| 虚开改判非法购买罪 | (2019)京02刑终113号(合慧伟业公司案) | 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不宜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 为冲账购买发票构成非法购买罪 | (2021)闽0125刑初150号 | 以支付开票费方式购买发票用于冲账,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九、法律适用顺位建议
在实务中查阅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定时,建议按以下顺位进行: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罪名与刑罚的基本依据
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定罪量刑标准及行为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立案追诉数额门槛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法释〔2024〕4号第二十条——单位犯罪适用规则
《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行政处罚依据及行刑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