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6-05-23 10:18:21
(一)《刑法》条文原文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
《解释》第十四条(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适用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见第十五条):
第一款(入罪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款("数量较大"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第四款("数量巨大"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适用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区分真伪发票,真票和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该标准处理。
2.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
《解释》第十六条:
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款: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罪)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修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修订,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新旧立案追诉标准对比
| 罪名 | 旧标准(2010年) | 新标准(2022年,法释〔2024〕4号确认) |
|---|---|---|
|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 数额在1万元以上 | 数额在1万元以上(维持不变) |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 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 ①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②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6万元以上;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 | 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 ①票面税额20万元以上;②2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 |
四、关于新旧司法解释的更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本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的旧司法解释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系根据现行有效法律及司法解释整理,仅供法律学习和实务参考。具体案件处理应以正式法律文书及相关司法文件为准。
